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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日前联合该省财政厅印发《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以国务院办公厅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安排部署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特别是演出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同时,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进行,分别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
《方案》规定,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包括五种类别:一是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深入农村、企业、高校、部队等基层单位的慰问性演出;二是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节假日惠民演出等公共演出活动;三是省直院团赴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的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四是省委省政府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五是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文艺演出。
《方案》明确了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两种主要情况:一是直接购买,即对于公益性演出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公开购买。直接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价格按艺术种类区分,戏剧类每场3万~4万元,曲艺类每场2万元,歌舞类每场4万元,音乐类每场3万~4万元,精品类每场6万~7万元,调演剧目每场2万~3万元,其他剧目按市场价格核定;省直院团赴基层演出按场次补贴,戏剧类中晋剧、京剧每场0.8万元,话剧、舞剧每场1.5万元,曲艺类每场0.6万元,歌舞类每场1.5万元,音乐类每场1.5万元。承接主体可以是国有文艺院团、民营文艺院团,也可以是能够满足购买需要的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二是定向补贴,即对省直院团深入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给予演出团体补贴。
《方案》规定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包括四个环节。一是拟订购买计划。每年12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要求,拟订下年度公共演出的直接购买和定向补贴计划,山西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核定并下达预算控制数。拟定购买和补贴计划要科学务实,切实体现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原则和要求。
二是履行采购程序。对于直接购买的公共演出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演出单位后,由山西省文化厅与中标方签订购买合同,报山西省财政厅备案。
三是提供演出服务。中标演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演出,演出结束后填报《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申报表》。
四是核实评估和支付费用。每年6月、12月,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对申报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按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方案》还要求将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所需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台账管理,根据年度购买实际分批次下达。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绩效监督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作为编制年度预算、选择承接主体及演出院团参加国家和省级评奖的重要依据。另外,建立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政府购买声誉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