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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花雪月平凡事,笑谈奇闻说炎凉,悲欢离合观世相,百态人生话沧桑。”看过电影《白鹿原》的人都会对这首片尾曲中的秦腔老调印象深刻。昨天上午,该首老调的词作者与涉及影片策划、制作、拍摄及发行等各个环节的西影集团、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等5名被告对簿公堂,索取侵权赔偿100万元。
原告王元朝与渭南风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状中称,王元朝原在渭南电视台工作,曾任该台文艺部主任,2004年开始担任该台《世相》栏目的独立制片人,其间,为制作该栏目的片头曲,王元朝于2006年独立创作了四句小诗形式的文字作品作为该片头曲的词,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风花雪月平凡事,笑谈奇闻说炎凉,悲欢离合观世相,百态人生话沧桑。”定稿后,王元朝找到华阴市民间艺人王振中,希望他用华阴老腔的曲调对该词进行演唱录制,王振中应允,并于当日录制完成,后该作品于2006年8月起在渭南电视台《世相》栏目作为片头曲正式播出。2012年10月,王元朝将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正式书面转让给渭南风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年底,原告王元朝与渭南风华兄弟公司偶然发现各被告参与制作发行的电影《白鹿原》在片尾曲中全文使用了王元朝为《世相》创作的片头曲的全部文字内容,既未署名也未经过原告同意,更未给付原告任何费用,还对原作品中的两处文字进行了更改,原告认为这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修改权、署名权、发行权、放映权等项权利,遂将西影集团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公司、西安影视制片公司、光影先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等5名被告诉诸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内容从电影《白鹿原》的影片中删除;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5名被告均辩称,王元朝所说的四句小诗属民间流传小调,不能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且原告无确凿证据证明王元朝是该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原告索赔金额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同时西影公司辩称其未参与该片的拍摄、制作与发行,未参与该片的收入分配,即使有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上述环节,与西影公司无关,西影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诉讼主体。华夏公司亦辩称其只是代理该片在国内的发行工作,其代理发行行为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针对本案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及部分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征求各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两名原告及5名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具体情况要视调解方案的合理性而定。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并表示将继续做各方工作,力争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