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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对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相关资料。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调查时应客观、真实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和传承脉络,不得编造歪曲调查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包括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目标、规划期限、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