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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1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系定边县“富丽国会”保洁员,于2014年1月20日,在打扫完卫生后,与被害人卢小艳等人一起打扑克,无意间发现被害人卢小艳钱包中的现金,在趁被害人卢小艳出门时分,利用值班期间房门钥匙将钱包中现金8100元盗出藏匿。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