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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受罚案入选。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5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发现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瑞公司)两台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现象严重,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酸未按要求处置。至2013年6月3日捷瑞公司仍未按市环保局的要求整改,市环保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捷瑞公司不服处罚,诉至法院。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热镀锌车间正常生产,但未按规定安装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酸洗废气污染行为严重;其使用的煤气发生炉超过规定标准,且未安装消烟除尘设施,作出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捷瑞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市环保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捷瑞公司上诉后,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治污减霾,人人都是义务主体;环境保护,司法给力不可或缺。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该案是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有“环境污染危害”和“环境保护防治”等多重现实教育意义。未央法院通过审判“五进”方式,深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司法的力量支持了环保行政机关的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宣传与教育功能,举办专题讲座“以案说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捷瑞公司部分职工旁听庭审。陕西党建网、西安法院网、西部法制报、陕西电视台等多家省市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案件审理工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社会效果十分显著。这正是:污染环境害人害己,守卫蓝天任重道远。
【专家点评】
明法定责,环保宣教。企业作为市场最微小的细胞,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非议,这也是企业生存之根本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前提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每一个企业在追求、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定的义务。因此,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并以司法进行保障就成为必要。
【点评人】
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丹冰
记者 陈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