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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岛市旅游局局根据国家旅游局旅监管函【2013】187、220号要求,对本市个别旅行社招徕宣传台湾游、出境游涉嫌低报价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旅行社擅自进行台湾游、出境游宣传招徕
根据有关线索,市旅游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发现青岛锦江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格桑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阳光壹陆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金色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民族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在《欣欣旅游网》宣传招徕“台湾游”业务;青岛泽雨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泽雨集团内刊发布“台湾游、港澳游”;青岛联合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信之旅旅行社)以“本社的名义”发布“泰国游”等线路,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许可,经营台湾旅游、出境旅游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工商广字【2012】78号文件:“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之规定。违反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之规定。
依据《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二、涉嫌泰国游低报价经营行为
经核实,2013年11月14日,山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宣传招徕“泰国包机直飞6日游,欣欣报价3580元”的情况属实,有网站宣传线路报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旅游局(旅发【2013】362号):“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之规定。
综上,市旅游局对上述10家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各单位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希望各单位及旅游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落实整改。认真贯彻执行《旅游法》,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出境旅游委托授权代理工作,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优化旅游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