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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出台,这是新疆首部关于旅游规划的法规。《办法》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各类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以及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规划、资源开发方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发展旅游业,必须编制旅游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办法》规定,旅游规划须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应当与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交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在申报程序上,编制或修编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规划需向自治区旅游局上报立项申请及项目任务书,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未经立项备案的规划,自治区旅游局将不予组织评审。
本《办法》于2014年2月27日公布,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