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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增加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4-4-23 12:20:00  来源: 新京报  进入论坛
    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增加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刀切反对购物是对《旅游法》的误读,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细化了旅行社不成团解约的限制条件,以及超出旅游法规定的不成团解约期限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刀切反对购物是对《旅游法》的误读,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

  2014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四个合同示范文本。《旅游法》实施之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并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后,让业内一线旅行社感到尴尬和焦虑的是,与《旅游法》相配套、相适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迟迟未出台。记者了解到,在这样一段时期,一些经营不规范的旅行社仍旧在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遵纪守法的旅行社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在《旅游法》实施后,业界就一直呼吁“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旅行社不知道《旅游法》实施后的旅游合同应该如何签订才能算是真正的“规范”。对于旅行社来说,需要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标准;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更需要有这样的“示范文本”,消费者根据“示范文本”,可以跟旅行社进行谈判、协商,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签订“补充条款”。“示范文本”能使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约束旅行社的行为。

  参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的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中青旅质检合规部总经理李广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旅游局早在《旅游法》出台后就开始了这项工作。本次合同示范文本的调整和修订,有一定的释法意义,因此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局均非常审慎地对待这项工作,持续了将近一年时间,在充分征求旅游消费者、旅游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对2010年合同版本进行了调整和修订。这一次,可以看做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做的一次全面的调整和修订。其中,特别对旅游中涉及到游客、旅行社权益的诸多相关细节进行了修订。

  刘思敏认为,本次示范合同文本的修订,相当于对《旅游法》的一个细化,同时增加了可操作性。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个行政部门联合出台的“示范文本”,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更是毋庸置疑了。

  对《旅游法》根据民法理论中不可抗力处理原则,针对旅游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调整,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就相应地进行了规定。

  ■ 解读

  不反对购物,反对“强迫购物”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中国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裁钟晖指出,“示范文本”的一个显著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购物是旅游一个必然的组成部分,而《旅游法》要反对的也不是购物。《旅游法》反对的是“强迫购物”、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购物,以及在购物中欺诈游客的行为。

  在《旅游法》实施以后,曾出现过一些旅行社不同意带游客购物,而遭到游客投诉的情况。显然这是走了一个极端,当然也是由于对《旅游法》的误读、误解所致。

  《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购物、自付费旅游项目、违约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相关规定。而此次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将这些内容明确提到旅游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此外,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因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将《旅游法》对旅行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吸纳到合同中。保障旅游消费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律条款的知情权。

  强化对零负团费的打击力度

  李广指出,本次的调整和修订。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变化:一是将《旅游法》原则性规定转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强化《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打击力度,本次合同对旅游行程中购物和自费的安排进行了巧妙的合同约束。首先对这一问题不予回避,在合同中明确将《旅游法》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再次的强调和重申。同时也将购物和自费项目通过协议附件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行前进行完整、全面的说明,并由旅游者进行签字确认,通过这种协议条款的安排,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购物和自费等旅游项目的选择权。

  细化了旅行社不成团解约的限制条件,以及超出旅游法规定的不成团解约期限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让“必要费用”更明确

  第二个方面是细化了一些合同内容。比如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以及旅行社的单方解约情形,均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也详细规定了《旅游法》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大幅度增加了“协议条款”的内容,将需要由旅游者和旅行社、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协商的内容,通过留空、留选项等方式交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示范文本”具有“示范性”,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刘思敏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更多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参考。国家旅游局方面也表示,出台新的旅游合同,是希望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

  李广进一步澄清,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这四个合同,均是“示范文本”,各地方旅游局和工商局也可以另行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示范文本”,而旅游企业则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或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者采用“国版”的或“地方版”的示范文本。

  本报记者也从凯撒旅游、国旅总社、北京春秋旅行社等多家大型旅行社了解到,旅游行业盼望这样的“标准化”,希望在制定合同时,可以“有据可查、有依可循”。

  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指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旅行社还需要有了解和适应的时间,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符合旅游形式发展,其具体的影响和变化还需要具体执行之后才能体现。记者 张雪松


编辑:秦人
关键词:旅游法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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