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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领导,不为职工正当解决问题,而是索取职工贿赂,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近日,宾川法院对刘某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案发前任宾川县气象局副局长。2012年11月29日,刘某在昆明出差期间,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许诺帮宾川县气象局聘用制职工刘某某、杨某转为正式职工,向二人分别索要现金人民币6万元、4万元。后刘某某和杨某分别通过银行将10万元钱转存到刘某的银行卡上。被告人刘某将刘某某、杨某转存的现金中的99800元取出用于归还私人借款。
宾川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任宾川县气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曹红蕾 通讯员 肖建宏(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