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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人对“契约”的不尊重,以及司法对契约救济的不力,导致个别人指出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甚至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中国历来就没有契约传统。
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刻在铜鼎上的买卖契约。到了秦、汉有关交易的契约被记载到竹简上。魏晋以来,大量的布帛、纸质契约文书已经出现,一直延至明清。我们当然不能说中国存在契约文书就有 “契约精神”,但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无疑是我们观察契约文化的一个窗口。
中国历代民间的大量契约得到了实际的履行。在中国古代,不仅契约文书自身包含了诸多实际履行的保障因素,事实上国家法制及司法亦对诚信履约极端重视,提供了诸多契约权利的救济之道。早在唐代的律令制度中,就包含有保障契约履行的法律条文。《大清律例》中亦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了“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要处以刑罚。在涉及契约的法律裁判中,背信、违契等行为也是历代司法制裁的对象。
在今天重建中国人的契约精神,绝不应是一味地指责中国人历来就没有契约精神,而应一方面大力推进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合同法律制度,全面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另一方面,回归中国传统契约法律文化,认识传统中国的契约精神,挖掘其中与现代性相融合的有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