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泾阳县水利局原局长,被告人杨志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经查,被告人杨志科在担任泾阳县水利局局长以来,工程承包人朱某、刘某为了在泾阳县水利局多承揽工程,并能在其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照顾,便利用春节及中秋节之际向被告人杨志科多次送去财物,共计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志科安排朱某、刘某在泾阳县水利局承揽工程。案发后,被告人杨志科将赃款已全部退回。
被告人杨志科从2000年至2013年12月底,家庭购置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共计人民币216.4万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35.7万元,在此期间其家庭支出共计人民币31.2万元。被告人杨志科从2000年至2013年12月底家庭财产、支出合计人民币247.6万元,扣除其收受贿赂的5万元,借他人未归还的30万元,差额76.9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杨志科不能说明其来源。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志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