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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伯原本带着妻子开开心心出国旅游,没想到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不仅跟团游行程彻底泡汤,还造成了腰部骨折,损失严重。几经调解不成,杨老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杨老伯10万余元,并返还旅游团费2000元。
去年4月,杨老伯与妻子通过上海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澳门6晚7日跟团游,付了近8000元的团费。2013年4月21日,杨老伯夫妻按照预定行程跟团前往芭提雅的中心岛和白沙湾观光游玩,一大早他们就离开酒店去搭乘快艇。由于快艇行驶过程中风浪较大,杨老伯不幸从椅子上跌倒。杨老伯随即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T12压缩性骨折。4月23日,杨老伯出院并自行支付医疗费8000余元,由旅行社安排他入住当地度假村疗养,杨老伯夫妻在度假村疗养了20余天。
回到上海后,杨老伯多次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并返还旅行团费7000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旅行中,杨老伯乘坐快艇时就坐于快艇前排座位,该位置系快艇内设置的座位,理应供乘客安全乘坐,即使导游告知过年长者不得坐在快艇头部,但杨老伯登艇时因排队靠后只有前排座位,对此导游应及时协调安排,或进一步作出安全提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而实际杨老伯就坐于前排座位后,导游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旅行社存在一定的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出行前,旅行社已向杨老伯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告知和提醒,杨老伯在乘坐快艇时亦有导游陪同,且其摔倒后导游及时呼叫救护车,提供了必要的救助,在这些方面旅行社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违约。杨老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并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