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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讯(穆航 驻辽宁记者 周凤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1月27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了6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并对保护措施、传承人义务与评定等方面做出立法规范。
《条例》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六类:“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辽宁省政府先后批准公布了19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如东北二人转、沈阳评剧、庄河剪纸、海城高跷、老龙口白酒酿造技艺等。在传承人方面,省文化厅共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39人,其中38人被认定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还提出,根据需要,各地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据了解,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以及一些纪念地等等,都属于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