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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游法》规定内容,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17日共同制定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为“新版旅游合同”)。目前国内除上海、云南、广东旅游局(委)发布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外,其他省市旅游局(委)均未发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全国大部分旅行社逐步过渡到适用新版旅游合同。新版旅游合同适用范围很广泛,与旧版旅游合同相比又有哪些变化呢?
一、旅游购物、自费活动问题
购物与自费项目的存续与操作是《旅游法》出台后的热门问题之一,争议也最大。新版旅游合同分别在旅行社义务、旅游者权利、违约责任三个条款中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购物与自费活动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提出要求并不影响其它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可以进行购物与自费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行为等相关内容。
旧版旅游合同中,购物与自费活动安排均属于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各旅行社都会在合同和行程单中作明确的约定。但新版旅游合同对此进行了调整,合同及行程单中均不能出现安排购物与自费活动内容,对于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新版旅游合同中附件三为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四为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供旅行社与有意愿购物或参加自费活动的旅游者在协商一致时签署。
签署附件三与附件四文本时需注意:
1.旅游者不同意购物与参加自费活动的,即不签署附件三、附件四时,不得拒绝与其签署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2.在行程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在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情况下都可以签署,即行程前与行程中都可以签署;
3.旅行社需将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栏目要填写明确、具体、全面,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停留时间、主要商品信息、项目特色、项目费用等,以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4.旅行社尽量推荐向社会公众开放、商品价格合理公道的购物场所。
二、不可抗力,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发生时的处理
新版旅游合同对因不可抗力、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使旅游行程受到影响时,合同的解除、变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约定。
1.界定了“不可抗力”与“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定义与范围,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包括旅行社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如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等。旧版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称为“意外事件”。
2.约定行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解除合同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约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因此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退还旅游者。
4.约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5.约定第三、第四款约定的情形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约定第三、第四款约定情形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7.约定第四款情形发生时,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问题
旅游合同签署后至履行完毕之前,可能出现导致旅游合同履行障碍事项,旅行社及旅游者均可能发生解除旅游合同情形。
《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有权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对于旅游者超过约定时间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之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上述规定,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承担的是必要费用,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新版旅游合同做出相应约定,与旧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解约的违约责任相比,具有较大变化。以出境游合同为例,新版旅游合同的变化包括:
1.新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30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旅游费用;旧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7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旅游费用;北京市2009年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15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旅游费用;
2.在行程开始30日以内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占旅游团费的比例做出了具体约定,比例从旅游费用的5%-70%;旧版旅游合同中约定在行程开始7日以内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扣除必要费用比例从旅游费用的50%-80%;北京市2009年版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15日内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当承担旅行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