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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为租赁型保障房

2014-12-26 9:22:00  来源:华商报  进入论坛

  昨日,由西安市房管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将公租房、廉租房整合并轨为租赁型保障房。

  据悉,“两房并轨”管理后,保障对象扩大为西安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西安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建设模式统一标准;申请审核方式渠道一致;保障房源统筹分配;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阶梯租金;动态管理实行柔性退出、人性化管理。将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保障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对象申请审核更加便捷,房源选择范围更大。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或人才中心受理 受理后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信息录入

  街道办初审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移交

  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8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公示、移交 公示3天

  市住房保障部门终审 13个工作日完成六部门联审、公示、终审 并将审批通过的审批表逐级返还、公示3天

  审核表返回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2份,其中1份归档

  审核表返回街道办或人才中心

  审核表返回居委会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或人才中心领取一份《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审核表》(有效期2年)

  适用范围

  办法也适用于开发区

  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设计,必须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其他区县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0.8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优先保障

  家庭成员获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等,轮候时优先保障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基础上,实行轮候制度。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对部分特殊群体实行特殊照顾:申请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申请人或配偶为一级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租金减半收取。

  租赁型保障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确定。承租政府筹集的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家庭,按照家庭类型和收入分档收取租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资格审查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资格逐年审查

  办法明确,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保障或调整租金标准。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严格管理

  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惩戒细则,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追回租金差额,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保障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出现这些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编辑:秦人
关键词:租赁合同 房建设 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 收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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