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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西部网讯(记者 秦振) “以后市民但凡有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举报获得相应的奖励,这样做可以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弥补了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今天(12月25日),在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陕西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孝廉说。
《办法》出台 5种途径方便举报
由陕西省环保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采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将企业破坏环境和违法排污的行为呈现在全社会监督之下。
西部网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陕西省企业规模、类型不断增多,由城市逐步发展至村镇、偏远地区。与日益增加的排污企业相比,陕西省环保机构相对起步较晚,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偏少,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对所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地区,突发的、偷排的污染案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该《办法》将采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弥补了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能够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李孝廉说。
李孝廉表示,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分别通过5种方法进行举报,其一可通过环保投诉热线“12369”进行电话举报;其二可直接致信陕西省环保厅;其三可直接前往环保部门办公场所进行举报;其四可通过陕西省环保厅官方网站的“网上投诉”栏目填写举报信息;其五可通过陕西省环保厅的微信公众号“陕西环保”进行投诉举报。
《办法》规定详细 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据了解,该《办法》共15条,其中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以《办法》第二条规定为例,有奖举报的范围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了“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十类违法行为。
另外,在《办法》的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应当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事实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而对于奖励中的细节问题,李孝廉表示,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而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当然,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我们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李孝廉强调。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较大价值线索(II级)、一般价值线索(III级)。重大价值线索(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0000元;较大价值线索(I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一般价值线索(II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最高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