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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碑林区司法局对长乐坊司法所两名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了书面警告,这在碑林区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尚属首次。
周某、贺某二人皆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属于长乐坊司法所“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但是周某、贺某既没按要求当面报告,也未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且没有电话告知原因,多次口头警告仍不见改正。
鉴于周某、贺某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长乐坊司法所向碑林区司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周、贺二人给予书面警告。碑林区司法局对司法所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正式向周、贺二人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