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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像传》用鲁迅照被指侵权 法院:属正当传播

2014-11-7 20:56:00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鲁迅像传》是一本介绍鲁迅生平的传记类书籍。周令飞等鲁迅四名孙辈以“该书照片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将作者和出版单位、销售商一同告上法庭。,《鲁迅像传》用鲁迅照被指侵权 法院:属正当传播

《鲁迅像传》是一本介绍鲁迅生平的传记类书籍。周令飞等鲁迅四名孙辈以“该书照片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将作者和出版单位、销售商一同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四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这是涉及鲁迅肖像纠纷案件中首例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

114张肖像照引发诉讼

周令飞、周亦斐、周令一、周宁是鲁迅的孙子、孙女。四人发现,《鲁迅像传》一书使用了114张鲁迅的肖像照片并配以文字解说。该书由北京鲁迅博物馆副馆长黄乔生编写,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今年2月,周氏兄妹向黄浦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令黄乔生、贵州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当当网、上海书城立即停止销售该书; 黄乔生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黄乔生和贵州人民出版社共同赔偿5万元,当当网、上海书城各赔偿1万元。

庭审中,黄乔生辩称,死者没有肖像权,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不能继承,原告四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此,周令飞等四人则认为死者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涉案书籍中的114张照片,黄乔生承认使用前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他认为,这些照片早已在各类出版物及展览中向公众开放,自己使用照片著书系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贵州人民出版社设立的中儒公司作为第三人辩称,该书符合出版要求。当当网和上海书城也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涉案的114张照片大部分来源于许广平、周海婴生前对北京鲁迅博物馆的捐赠,其余照片则为外国友人收集。同时,这些照片中有九成以上曾在1977年出版的《鲁迅》一书中使用过。

涉案照片属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死者虽不是肖像权主体,但死者的肖像受法律保护,对死者肖像的使用通常应经过对该肖像享有特定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近亲属同意,未经同意使用死者肖像,造成近亲属特定利益损害的,近亲属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本案中,黄乔生利用馆藏的照片,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整合,著成《鲁迅像传》一书,属于对死者肖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出版该书所获的利润并非直接源于鲁迅肖像本身所产生的商业价值,而是作者对这些文物照片进行介绍、解读并加入自己的观点后,所产生的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劳动报酬。因此,虽然黄乔生出版书籍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也不构成侵权。而其余各方被告也都尽到了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

据此,黄乔生等各被告均未侵害到周令飞等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正当文化传播不应被禁止

本案审判长、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说:“图书出版是一种兼具文化性与商业性的传媒方式,正如同许多以描写伟人传记为内容的书籍一样,作者使用人物肖像的主要目的在于将自己对这一历史人物的研究成果通过图书出版这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只要不存在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借助名人效应对书籍进行炒作的情形,或书籍内容含有侮辱、贬损、丑化他人肖像之内容的,均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当文化传播。”

金民珍强调,鲁迅作为历史名人,其照片资料已成为供学者研究、公众了解的公共资源。若将来凡是涉及鲁迅肖像的正当文化出版行为均因具有商业性而为法律所禁止,不仅不利于广大学者在专业领域的研究和探索,也将阻碍鲁迅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相关新闻:《鲁迅像传》引肖像权之争 鲁迅之孙状告作者侵权


编辑:秦人
关键词:侵权  鲁迅照 鲁迅像传 鲁迅 肖像 照片 黄乔生 出版 使用 法院 死者 传播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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