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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慧娟 通讯员 宋卫中 李宇芽
——抢劫者承担30%的责任——共同饮酒者承担10%的责任——醉酒者承担主要责任——宾馆老板不承担责任
曲折案情
一日三饮酩酊大醉
2013年8月4日中午,中牟县韩寺镇的徐某吃饭时喝下1瓶啤酒。当天下午,徐某又与好友邰某吃饭打发时光,一直喝到晚上7点30分左右两人才各自回家。晚上9点左右,徐某又约邰某一起唱歌,并叫了两名女性陪唱,4人在你来我往中共喝了24瓶啤酒、1瓶葡萄酒。直至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神志已经不清的徐某执意不回去,邰某劝说无效,凌晨2点30分左右乘坐出租车自己回了家。
露宿街头突遭抢劫
邰某走后,徐某昏睡在了中牟县荟萃路路边。8月5日凌晨3点,刘某、李某从此路过,遂心生歹意,二人从徐某身上搜出1部手机和102元现金。半醒半醉的徐某慌忙一路向南逃跑并大声呼救,二人见状即向北逃离现场。
慌逃宾馆跳楼身亡
徐某向南逃跑至某宾馆,对宾馆老板曾某说赶紧救他,有人杀他。年迈的曾某立即拿起电话准备报警,并让他坐在一楼等候。然而,出乎预料的是,徐某却一直往宾馆楼上跑。虽然左腿残疾,但曾某依旧追上去阻拦。徐某此时却用力挣脱曾某,直接上到宾馆三楼楼顶,从楼顶跳下身亡。
痛失亲人诉至法院
案发后,徐某的母亲叶某对抢劫者刘某、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对共同饮酒者邰某、宾馆老板曾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邰某赔偿各项损失50000元,曾某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
争议焦点
受害人母亲叶某:身心很受伤
邰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在徐某醉酒后,将徐某遗弃在路边,没有及时通知徐某的家属,没有尽到注意照顾义务,致使徐某遭到刘某、李某袭击。徐某逃到曾某开办的宾馆内,因该宾馆三楼顶层楼梯间的门没有上锁,平台四周的防护措施不足1.4米,造成徐某坠地死亡。
叶某向法庭哭诉,丈夫去世后,一人将徐某抚养到23岁,因上述人员的过错行为,使其老无所养,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共同饮酒者邰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邰某与徐某共同饮酒期间,并没有恶意劝酒行为,且叶某不能证实徐某在饮酒时和散席后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者其他危险情形,故邰某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徐某受到他人袭击,逃到宾馆后坠地死亡,对邰某来讲应属意外事件,且在饮酒结束后已多次劝徐某回家,但徐某执意不回去,邰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
抢劫者刘某、李某:抢劫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对徐某实施抢劫后,二人被徐某推开,之后徐某向南跑,二人则向北跑,没有再追徐某。徐某跑到某宾馆
后称有人要杀他跳楼身亡。其死亡是由于自身过度饮酒,误认为二人的抢劫行为是对其本人的杀害行为,并最终导致自己跳楼身亡。抢劫行为与徐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二人均没有赔偿能力。
宾馆老板曾某:已竭尽所能阻止跳楼
叶某所诉与事实不符,徐某在案发当天三次饮酒,在受到第三人抢劫的紧急情况下,惊吓过度,不顾一切跑至宾馆顶层跳楼身亡,是一种故意自杀行为,并非意外坠楼身亡。而且,曾某左腿和右手均有残疾,两次拨打110报警,并竭尽所能阻止徐某跳楼,对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判决结果
2014年3月2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刘某、李某二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的丧葬费17101.5元,二人应当按30%的赔偿比例赔偿5130.5元。
2014年7月4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对叶某与邰某、曾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邰某承担合理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徐某死亡所造成的合理损失167480元,由邰某承担10%即16748元。要求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合评析
醉酒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害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天三次饮酒,不加控制,导致其自身饮酒过度,误认为刘某、李某二人的抢劫行为是对其的杀害行为,最终导致其跳楼身亡,故受害人徐某对其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抢劫行为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
刘某、李某二人的抢劫行为与徐某的死亡并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但刘某、李某二人明知徐某醉酒而故意对其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导致徐某产生错误认识后跳楼身亡,二人的抢劫行为是受害人徐某死亡的诱因,对徐某的死亡具有过错。
共同饮酒者未履行注意义务
邰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在受害人徐某醉酒后负有注意义务,应当照顾受害人或通知其家属,但邰某未履行注意义务,在受害人醉酒后选择自行离开,导致受害人醉酒后跳楼死亡。邰某对徐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宾馆老板对徐某死亡没有过错
受害人徐某推开刘某、李某二人跑到龙凤宾馆称有人杀他,并且跑到三楼准备跳楼,曾某急忙阻止并两次拨打110电话报警求救,徐某是在挣脱曾某的阻拦下跳楼身亡,其死亡与曾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曾某对受害人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理链接】
何为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刑事与民事不同?
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须满足该行为能够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条件。假如这一因果关系不能够证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它会在定罪量刑论证中被抛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在民事责任证明中发挥作用。
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是由邰某在徐某醉酒后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刘某、李某二人对徐某实施抢劫行为及徐某饮酒过度产生错误认识间接结合所共同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情形。此法律链条中的每一环节均对最后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一定的作用力,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