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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台NCC喊停节目审查 大陆节目在台播仍须“文化部”审议
华夏经纬网11月27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地区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昨天决议,依据国际公约精神,停止适用“广播电视法”中的节目审查规定,未来仅大陆节目在台播放前,需要经过台“文化部”审议,其余外国节目输入,台湾地区节目输出,都不需事前申请。
据报道,“广播电视法”第28条规定,任何类型节目输入或输出,均应经主管机关许可。第29条规定,播放外国节目或将岛内节目转播岛外,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
这些规定抵触国际公约精神,在岛内也罕见实际“执法”案例,近年岛内流行日剧、韩剧,皆未向NCC提出输入申请。NCC表示,在台“新闻局”时代就未实质审查节目的输入与输出,NCC成立以来,也一直未有节目输入、输出的申请送件。
NCC表示,今年3月收到唯一一件台北流行音乐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节目输出申请送件,才发现广播电视规定违反公约精神,提案检讨。
NCC昨天决议,未来修“法”删除这两个条文,修“法”完成前,NCC不再受理节目输出许可申请,非大陆地区的节目输入,同样不再受理许可申请,形同“法规”松绑。
大陆地区节目输入部分适用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营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主管机关为台“文化部”,大陆节目来台仍必须先通过“文化部”审查。
“广电三法”修正草案仍卡在台“立法院”,但NCC不经“立法院”通过修“法”,自行决定现行“广电法”部分条文停止适用节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