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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二稿在测绘成果汇交与保管、提供与利用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新增条款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依照档案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不得损毁、散失、转让,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异地备份存放场所的建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年度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利用属于国家秘密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条例规定无偿提供和使用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非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的有偿使用,由使用人和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协议约定。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相衔接,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