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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违法停车被城管罚款100元,汉中市汉台区的张先生以城管没有处罚权为由将汉中城管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今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今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汉中市城管局二大队在巡查时发现,张先生的车停放在汉台区天汉大道钟楼十字东南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并压占盲道且驾驶员不在车内,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车辆进行锁扣,并在车窗上留言,让其到二大队接受处理。随后,张先生被罚款100元,车辆被放行。
在今日上午的法庭法庭审判中,双方围绕被告汉中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占道停车进行罚款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主体资格为交通警察,城管局并没有交通警察职能,凭什么对原告进行罚款?原告提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滥用职权和错误行驶处罚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被告汉中市城管局辩称,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汉中市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14号),其中《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汉中市城管局行使公安交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综上,汉中市城管局具有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依法享有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过三轮法庭辩论,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