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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厦门《海西晨报》社会·调查版专题报道了暗访团参团暗访春山秋水国际旅行社“土楼一日游”服务质量情况,对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旅游者到购物商店进行团队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披露。随后,市旅游质监所立即约谈了春山秋水旅行社负责人,并及时启动了案件调查程序。
经查,2014年9月28日,海西晨报暗访团成员协同旅游行评代表报名参加春山秋水旅行社组织的永定“土楼一日游”,途中,春山秋水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游客到位于厦门五缘湾的一家玉器购物商店(厦门市湖里区滢喆春首饰经营部)进行团队活动,并由厦门市湖里区滢喆春首饰经营部工作人员进行玉器推销讲解,春山秋水旅行社计调余小红具体安排了上述行程。
春山秋水旅行社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同时依据《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厦门市旅游局对春山秋水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余小红处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零容忍,使得许多长期靠低价竞争的旅行社失去生存空间,陷入经营困境。面对如此压力,旅行社将如何度过这个寒冬,找到新的出路?该案表明,当前部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抱有侥幸心理,在行程安排中见缝插针,在执行“购物”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打“擦边球”,甚至以安排其他活动为名,行指定购物之实。希望广大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规范发展,杜绝“零负团费”,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购物、自费项目的安排中要充分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和发展模式,花大力气在改善旅游产品的品质、种类、线路安排上下功夫,努力打造旅游特色品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苏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