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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
编者按:
为推动陕西省迅速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积极推进法治陕西建设,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三个陕西”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日前,省社科院和本报联合举办了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暨研讨会。来自省社科院政法所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的专家、学者解读精神要领、畅谈学习体会。本版摘登发言,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改革
刘世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就为全面深化改革宏伟目标提供了坚强有力和扎实可靠的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以法治的方式攻坚克难,推进改革不断深入。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改革已进入啃硬骨头的阶段。早期那种以扩大增量利益的改革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深水区改革的需要,而需要对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作出调整;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要求从法治上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扩大和深入,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利益矛盾也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改革攻坚期难度加大、阻力增加,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对改革风险的担忧和顾虑,在这种情况下,先立法后改革,或先由法律授权推进改革,就会增强改革的决心,使改革在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下向前推进。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以法治的方式统筹改革,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新阶段的改革较之前一个显著的不同点是,要求各领域各部门的改革整体推进、协调推进;要求上下联动、同时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法治上统筹规划,集思广益,形成改革的共识。例如,要全面深化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等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改革,又涉及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必然能从统一、规范的作用上引领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以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稳定性完成国家制度建设目标。国家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已进行了三十多年,在各领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当然还需要深化改革,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并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密切联系起来,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这样,法治方式、法治体系就成了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由于法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长远性,这就能使改革举措、改革进程在法治的轨道上持续稳定有序推进。而各项改革成果将汇聚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完备化。
依法治国是化解矛盾的保障和支撑
唐震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家发展也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开启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调整各种社会规范的新动力,为我国社会进入健康、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法律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部分,既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和条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领域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就需要完善上层建筑,进而加强对经济基础领域各种社会力量的统筹,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平衡,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从矛盾的源头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症结,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根源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而解决价值冲突的主要杠杆是社会正义原则,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彰显社会正义。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不断加强法治建设,重置社会基本价值,匡扶社会正义,狠刹歪风邪气,聚集社会正能量,调动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恢复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对人民主权意识、权益意识的极大保护。《决定》进一步重申,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是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所有这些,都是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必将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新时期,经济领域的改革也需要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设,这是社会规范运行、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决定》认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把政府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宣誓有利于树立宪法尊严
韩伟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由人大选出的公职人员都要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是通过仪式树立宪法尊严,建立法治信仰,并对公职人员建立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这非常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信仰法治的文化氛围。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问题。建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动宪法监督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重要举措,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有效保障宪法落实的重要方式。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综合活动;是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程序。要使法律在政治社会中“行动”起来,首先就需要人们建立起对它的信任,进而成为一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建立对法律、尤其是对宪法的信仰,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法律的强烈信念和心理信服,才能在信念的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则。包括宪法宣誓在内的各种法律仪式,正是有效建立法律信仰的重要方式。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参与者能深刻体验到法律价值之庄严,从而在精神层面上把法律作为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和充满激情的信仰。仪式能使参与者对法律的信仰更加深化,并使其效果得到加强。正因为此,宪法宣誓几乎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惯例,全世界已有九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并将此写入了宪法文本。
公职人员对宪法宣誓,是对自身所担负的政治责任的宣誓,更是对人民的宣誓。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依宪治国、依宪行政,是最基本的政治责任和职业伦理,必须要从任职之初就明确树立;公职人员对宪法的誓言,也是对人民的誓言,因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宪法的主人”。对于宪法的承诺,就是对人民的承诺,也是对“权为民所赋”这一执政理念的践行。
未来,需要更好地细化宪法宣誓制度。要建立宣誓仪式的程序规则,如由谁来主持宣誓仪式,谁来参加宣誓仪式;宣誓时如何穿着;誓词是什么,等等,以便让程序非常庄严,以增加宣誓者的敬畏感,进而形成对法治的信仰。此外,还要建立起对公职人员背弃誓言、违反宪法的惩戒制度,让宪法的权威真正树立。
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
吕晓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中央全会主题。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关键步骤。“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政治文明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尺度,而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属性,而法治则是保障。所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离不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依法治国在现代化建设中作用更加突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由于轻视法治建设而使国家遭受损失和挫折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文革”的发生,尽管有深刻复杂的成因,但一个基本原因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甚至只要人治而不要法治,导致了决策的随意性。党深刻总结“文革”教训,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提出并践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等宝贵思想,基本保证了改革开放三十六年来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方向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宪法和法律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另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就需要各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发挥确认、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位一体”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刘源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全会《决定》强调:依法治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三者有机统一推进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我们对法治的渴求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对法治的完整理解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在不断地的探索和实践中,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清晰,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改革开放30多年实践历程的稳步前进,正是来自于我们党对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为其保驾护航,并使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方法更加明确,即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现实要求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必须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要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讲,这一体系表现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和体系,需要不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实践探索中实现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薛金慧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40次提到宪法,并提出要从治国理政到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从法律遵循到法律信仰等各个角度,来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制定主体的特殊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以及效力的最高性,决定了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的地位。从本质上讲,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一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根据宪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在依法治国中确立法律的权威,核心是确立宪法的权威;只有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落到实处。
党治国理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理政。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记载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规定着我国社会各方面最根本的制度,是其他法律制定具体规范的根本依据。它围绕着权利与权力关系,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监督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了起来。
健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是宪法的生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都得到准确的适用和遵循。对于宪法实施来讲,最为关键的是宪法中规定的每一项公民权利,都能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和完备的救济;宪法中的每一项公权力,都能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严格的规范和完备的监督。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我国,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审查的方式主要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相结合。
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是宪法有效遵循的根本保证。法律要真正被自觉遵循,就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只有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整个社会才会形成自觉守法、勇于同违法行为斗争的局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以便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正是此要义之所在。
总之,宪法是党治国理政的总纲,为此,我们要深入学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和根本保障。
将法治精神转化为公民的观念和意识
乔欣欣
四中全会《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部署,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些论述体现了法治精神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需要法治精神的支撑。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法的精神”概念,认为法律形成有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根基。这表明,只有当一国的法律真正为本国的人民所拥护和信仰,真正内化为每个公民的意识和习惯,法律才能落地生根。依法治国,既事关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也事关全国人民的幸福安康。“人民的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去维护”,因此,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当今世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观念已越来越广泛地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仅是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人类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吸收与借鉴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仅包括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还包括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将精神价值转化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现代国家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有效认同之上,公民认同以及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是公民意识的确立。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应当从公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做起,只有当法治精神内化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自律,将法治精神转变为法治意识、法治习惯,才能使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稳定有效的价值共识,为依法治国提供稳固的思想支持。
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既包括权利意识,也包括责任意识。树立法治意识不仅包括权利意识,也包括责任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不得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外,公民责任还包括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遵守宪法或法律只能说是最低限度的或消极的义务,健全的社会主义公民人格还应当从情感上信仰法治,尊重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
王晓洁
“法治”一词,在我国春秋晚期的文献《晏子春秋》中就已经出现,强调国家的兴盛离不开对法律纲纪的整饬,彰显了春秋时期政治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经验与智慧。之后,在经历了商鞅、韩非等人的法治思想与实践,以及孔孟的德治思想后,我国历史上的法治文化最终于汉代成形。自汉代之后,中国的法治观念在各个朝代虽也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始终是以孔孟德治为基础,是一种“德主刑辅”的文化。这一传统,影响了社会两千余年。在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新时期,我们既要全面学习和积极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又要看到传统法治文化所具有的当代价值。
首先,今天的依法治国可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有益成分。传统法治文化中所具有的伦理化倾向,在今天可以向公共化和平等化转化,使其在现代法律精神的框架内,构建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新的人际伦理;传统法治文化中的悯刑、慎刑和慎罚的人文理性情怀,也值得今天的案件审理及司法审判借鉴。惩罚与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本身的发展与社会的良性运转。可以说,唯有基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基于人本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才能良性、持久地进行下去,并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内心所尊重的一种价值。不过,中国传统法治所强调的“德主刑辅”,认为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是治理好国家的重要保障,具有鲜明的人治色彩,应当扬弃,并从历史兴衰中吸取经验教训,使其更好地为依法治国服务。
其次,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源泉和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因此,当今中国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体系与法治文化,要植根于民族历史传统的沃土之中,决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不仅如此,民族传统所体现出的中国精神,亦是我们前进的精神动力。
总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出现、演变,与传统社会的宗法性及农耕文化密切相关,具有其时代性和历史价值,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值得我们在扬弃的基础上充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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