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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69岁的刘女士在建设银行存了1万元,存限一年。第二年,刘女士去银行转存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用办手续,第三年直接取款。2013年,刘女士再去取钱,银行却说1万元早被她支取了。倍感冤枉的刘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新城法院判刘女士胜诉。
2011年8月31日,家住公园北路的刘女士在建设银行康乐路支行办理了1万元整存整取的储蓄存单,存期一年,凭密码支取。刘女士说,第二年,她到康乐路的建行去办理存单转存业务时,银行大堂经理告诉她,不用办转存,再存一年取款时,直接凭密码支取就行。2013年8月31日,刘女士再次来到银行,银行却表示,刘女士已在一年前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在当日办理了取款手续,不能兑付。
刘女士蒙了,她说自己从来没到建行康乐路支行办理过挂失手续,“存单原件在我手上,钱怎么可能被取走?”刘女士将建设银行康乐路支行的上级单位兴庆路支行告上法庭。
建行兴庆路支行辩称,2012年8月31日,刘女士到银行办理了1万元存单的挂失手续,银行为其补发了存单,当时刘女士支取了这笔存款和利息一共10350元,之后又转存为1.3万元的存单,紧接着将1.3万元取走。银行认为,刘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诈骗银行资金。
法院判决认为,按建设银行的规定,挂失业务申请单必须套写套打使用,而建设银行兴庆路支行提供的证据里,刘女士挂失申请单有一栏却是用钢笔填写,“账号”、“凭证号”等重要信息全部是套打上去的,法院认为,建设银行提供的这一证据程序有瑕疵,真实性让人质疑。
最终,新城法院认为,被告建设银行违反银行操作规程,提供的证据具有瑕疵。11月5日,新城法院一审判决,建行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刘女士存款本金1万元和2011年8月31日存款至今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