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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人参加旅行团外出旅游摔倒,后不幸去世。其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对原告的摔伤有一定责任,依法判决对死者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9月20日,杨鹏(化名)参加成都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吐鲁番、乌鲁木齐8日游。9月23日早上,准备前往天池景区游览,旅行社导游很早到达游客所住酒店,并不断催促游客上车,年事已高的杨鹏在导游的不断催促下,不幸摔下酒店台阶。因伤势严重,杨鹏不幸去世。
后因赔偿问题,杨鹏的家属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旅行费,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在明知杨鹏系80岁高龄老年人的情况下,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提示、携扶等附随义务,对杨鹏的摔伤致骨折有一定责任。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来看,杨鹏系因摔伤骨折术后感染致死,讼争事故发生是杨鹏死亡的诱因,故旅行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杨鹏作为80岁高龄老人,在既未下雨致路滑、亦无其他障碍的街面台阶摔倒,自身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认定杨鹏自行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王翠 记者 孙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