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老人参加旅行团外出旅游,在既未下雨致路滑、亦无其他障碍的街面台阶摔倒,后不幸去世。其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死者自行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外出旅行摔倒 老人不幸去世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0日,杨鹏(化名)参加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吐鲁番、乌鲁木齐8日游。9月23日早上准备前往天池景区游览,旅行社导游很早到达游客所住宿酒店,并不断催促游客上车,年事已高的杨鹏在导游的不断催促下,不幸摔下酒店台阶。因伤势严重,杨鹏不幸去世。被告作为此次旅游的组织者,应当告知旅游者的相关风险及注意事项,在杨鹏摔倒处也未见任何提示、警示标牌等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导游亦未尽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安全提醒义务,反而不断催促游客,使杨鹏因导游催促在慌乱中摔下台阶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而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提醒、警示、告知义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事发后未尽及时有效处理,对杨鹏之死负有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人,应在承保范围内因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过错所致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旅行费,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03 871.40元,第三人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鹏与旅行社形成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形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旅行社未提示、携扶 担三成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杨鹏在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死亡,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杨鹏的住院病历显示,杨鹏在施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的死亡原因系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旅行社所致,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在明知杨鹏系80岁高龄老年人的情况下,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提示、携扶等附随义务,对杨鹏的摔伤致骨折有一定责任。而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来看,杨鹏系因摔伤骨折术后感染致死,讼争事故发生是杨鹏死亡的诱因,故旅行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杨鹏作为80岁高龄老人,在参加旅游活动中,在既未下雨致路滑、亦无其他障碍的街面台阶摔倒,自身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认定杨鹏自行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认定,旅行社应予赔付的损失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7247.40元。根据法院确定的赔付责任比例,旅行社应承担47247.40元×30%=14174.22元。至于原告关于退还旅游费2 880元的主张,由于《旅游合同》约定本次旅游期限自2013年9月20日至9月27日,旅游费用为2 880元/人,法院认为,在杨鹏2013年9月23日受伤前,旅游服务合同按约履行,故对已经履行的部份,旅行社不负退款义务,而在杨鹏摔倒受伤后,因其无法完成余下行程,故旅行社应当退还部分旅游费用,综合考虑旅游费用总额、受伤日期、旅行社责任比例等因素,法院酌定旅行社向原告退还旅游费用1 000元。综上,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原告旅游费用1000元,第三人保险公司于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174.22元。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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