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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儿子结婚,王玲歌从西安赶回周至的家中参加婚礼,次日一早就返回西安。“爷爷更需要人照顾”,对于母亲的匆匆离场,儿子表示理解。他口中的爷爷,其实是当保姆的母亲伺候的一位老人。
“我觉得他就是我的父亲”
13年前,王玲歌来西安当保姆。“雇主”名叫张润贵,从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退休,单身,膝下无子女。
每月260元保姆费,管吃管住。王玲歌说,老人在工作时腰椎骨折,行动不便,且患有糖尿病、冠心病和气管炎。“干了两个月,我就想走,比种庄稼都累。”好在张润贵脾气好,为人和善,对这个来西安打工的保姆,表现出父亲般的理解和照顾:王玲歌的女儿来西安上大学,他送了辆自行车;王玲歌的丈夫来西安打工,也住进了张润贵家。2003年,张润贵生病,因为没钱住院,王玲歌从老家借了钱,送老人住院。出院后,因为付不起保姆的工资,王玲歌从此开始了“义务照顾”。2007年,张润贵因结肠癌做了手术,从此瘫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这次手术,王玲歌的丈夫又从老家借来8000元,凑够治疗费。“说实话,我真想走,不干了。”昨天下午1点,在西安建工路的家中,王玲歌提起往事,几次泣不成声。
“没有她,我早死了。”房间昏暗,狭窄的地上挤满锅碗瓢盆。83岁的张润贵瘫在床上,从喉咙里发出痛苦的呻吟声。
为了能更好地照顾老人,她当起了保洁员,每月领1500元工资。“我两个孩子都把老人当作爷爷,13年了,也处出了感情,我觉得他就是我的父亲,他动不了,我不忍心离开。”
百年之后愿把房子赠保姆
王玲歌的家,在周至县二曲镇渭中村,丈夫是个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家里有4亩猕猴桃,这是他们一家四口的全部生计。
当了保洁员以后,她每天的生活从凌晨3点开始,3点半准时到岗扫马路,5点半回家,给老人换洗尿布、擦痱子粉,做早饭。
安顿好一切,到早上8点,她又要上路扫街,每隔三小时回家一趟,给老人翻身,换尿布。一直到下午5点,才能抽空歇息。
“我50岁了,家里也有老人,”说着,王玲歌又哭了。“我丈夫兄弟五个,我们排行老三,按理说我作为媳妇,要伺候公婆,可这些年一直是我丈夫操持着家。”
对张润贵的付出,在王玲歌看来,除了责任,更多的也有怜悯。她说,老人1968年从汉中城固县来西安工作,和家里的亲人都已失去联系,晚年患病,孤苦度日,很可怜。
为了答谢这13年来的付出,老人决定将单位新分配的一套职工住房,在百年之后赠送给王玲歌。
用遗赠的方式让第三人受益
住房用的是老人的指标,但王玲歌交了20万元作为房款。两天前,老人口述,请专人拟出了《遗赠抚养协议》。
记者昨天看到这份盖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章子的协议,“我百年之后,以我名义购买的房屋赠与王玲歌所有,我没有其他遗产,我去世后,家属抚恤金也由王玲歌领取。”
这一纸遗赠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西安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超告诉记者,因为王玲歌与老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只能签署遗赠协议。“这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黄兴超认为,房屋是老人单位分配的,但是房款却是王玲歌掏的,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老人可以就自己的共有部分和使用权,通过遗赠的方式,让第三人受益。“只要立遗嘱的人在立遗嘱时,有完全行为能力,在自愿、真实、合法的情况进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编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