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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韩城市景区管委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现将“下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旅行社行政审批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对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由省旅游局继续按规定办理。
二、旅行社行政审批下放后,省旅游局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负责以下监管职责:
1、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负责出境旅游组团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3、省旅游局将加强对各市区行使行政审批权限的监督。
三、旅行社行政审批下放后,各市区旅游局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工作:
1、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许可、变更、注销、吊销等,并及时在公众媒体进行公告;
2、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3、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缴纳的监管,积极引导旅行社参加统保示范项目,努力实现统保示范项目的全覆盖;
4、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文件精神,旅行社行政许可已由前置许可变为后置许可。
四、工作流程
1、各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人向设立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根据程序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各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行社后,要将批复和《新设立旅行社备案登记表》及“登记表”电子版(邮箱:735909571@qq.com)报省旅游局监管处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工作要求
1、旅行社行政许审批下放以后,各市区旅游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将旅行社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告知各有关申请对象,确保许可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2、各市区旅游局要严格按照《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旅行社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办理;
3、各市区旅游局要将旅行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等信息资料及时录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统计管理系统”。要加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填报率达100%。
陕西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