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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梅 实习生 周婷)在长安打工的小伙卢军(化名)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人相撞,造成自己受伤,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和解,卢军遂将撞人者诉至法院。10月27日,在长安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这起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3月1日早上七时,被告张小妮(化名)驾驶其哥哥的小轿车,沿西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区杜曲下湾村口处时,与在长安区打工的陕西镇安县小伙卢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证无牌)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卢军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卢军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双下肢血管损伤、双侧胫腓骨骨折、左右脚踝关节骨折等,伤情十分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小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且分歧较大,卢军遂将张小妮与其哥哥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月18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小妮的哥哥在卢军住院期间,先后为其垫付各项医疗费用及残疾器具约7.6万余元。被告方对巨额赔偿款表示不满,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卢军赔偿其垫付的医药费7.6元及其他车辆损失费13248元的30%。
庭审当天,卢军在家人的搀扶下拄着双拐参加庭审。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30个工作日赔偿原告卢军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2万元,赔偿车主张小妮哥哥垫付的医疗费及轮椅费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