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各机关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等应及时收回……昨日,省政府媒体联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召开发布会,宣布《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我省各级机关单位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成法规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不就是给机关单位搞后勤服务吗,还需要立法吗?”也许你会这么想,其实机关事务指的是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三公”经费、房产、公车管理等。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孟军介绍说,目前我省大多数市、区、县没有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一些同级政府、部门间还存在服务保障标准差距过大、奢侈浪费等现象。《办法》的出台就是要使全省各项机关事务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下一步我省各级政府还将依法建立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三公”经费怎么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这三大类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不得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
对于机关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孟军介绍,目前我省省级机关资产已经建立了规范的档案,只要输入相关单位名称,就可查到其地产、房产信息。针对公车使用,《办法》规定,各机关应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办法》规定,存在自行处置机关资产、自行购置公车或因私使用公车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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