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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济损失真以亿元计算,那么科研苹果可以称起名副其实的“天价苹果”,几名被盗者面临的必然是“兹事体大”的追究。不过,法律上的责任界定,显然不能用不明确的结果来确认,偷盗者的行为属于触犯刑法还是普通的治安案件,是按偷盗罪还是以破坏公共生产经营罪定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有几个前提需要厘清,一是科研项目究竟属于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值得商榷;二是理论上的效益与实际成果之间,显然不能等同挂钩;三是究竟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无意,需要区别对待。这种事情并非没有先例,早在2003年,个馋嘴民工偷吃了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的葡萄新品种。由于民工事前不知道葡萄的价值,因此其盗窃的数量也只能按一般葡萄的价值来衡量,最后也仅按普通的治安案件进行了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作为实验产品的苹果,属于生产领域的物品,应由鉴定机关按照“市场法”对其进行价格鉴定,而所谓的其他投资属于间接成本,不应计入盗窃数额。因此“天价苹果”被盗自然不能咎责于某一方,对于试验单位在管理上的缺失也应有非罪的责任界定。
正如有论者所言,一个亿的科研成果也不装个几百块的监控,既然这样重要的产品,怎么就这样管理呢?从某种意义讲,放任自流和疏于管理的责任,成了某种助长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偷苹果的人固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科研机构的漠视管理和忽视风险的做法,同样应当为其背书。
偷吃苹果者或许只是抱着道德上的侥幸,可谁能想到却有触犯刑律的风险。让“偷吃者”知道罪与非罪的边界,并给予自身以最大的保护,也是误偷天价苹果吃出的司法难题之下,更应引起的公共责任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