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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实施办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一是增加了2000元的缴费等次。将原有的11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2个缴费等次,并提高了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年缴费500元的财政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二是首次建立了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三是建立基础养老金随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全市除宁陕执行基础养老金105元标准外,其余9县区和高新区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元/月,70—7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5元/月,80—8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5元/月,90—9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元/月,10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5元/月。四是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在核定的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五是建立了市级补助制度。《实施办法》还对跨统筹区、跨险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做了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