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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小编从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户政处了解到,“申请入户人员须持《房屋所有权证》”的政策不是取消,而是为了方便部分群众办理户口进行调整。
西安市公安局就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问题,经专题书面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作出如下调整:对于在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按揭还款未缴完,《房屋所有权证》还被银行质押的,可提供银行按揭合同、购房合同、开发商开具的缴款收据(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还要提供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全部房款已缴清,正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开发商开具的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和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编辑:陶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