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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维护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运营行为,保障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4〕52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对持有伪造营运证及相关证件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出租车异地经营和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
二、对从事非法运营的组织和个人,由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对非法运营收入数额大,或两年内因同种非法运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运营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超过规定期限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扣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报废;涉嫌盗抢或走私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暴力抗法、寻衅滋事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或为非法运营提供条件和作伪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公职人员从事非法运营或者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非法运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树立自我维权和安全意识,自觉乘坐合法运营车辆,拒绝乘坐非法运营车辆。鼓励全社会积极提供非法运营线索及证据。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举报非法运营车辆、非法运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延安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