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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景区票价涨势难阻?专家:成本核算应详细公开

2014-10-14 10:34:00  来源:法制日报  进入论坛

对话人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教授

王衍用

中国旅游研究院区域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所所长

马晓龙

对话动机

“十一”黄金周刚过,景区票价成最热话题。“再这样下去,连徐霞客也会变成宅男的。”网友“吐槽”。面对连连上涨、纷纷突破百元大关的旅游景区票价,很多游客有类似感受。

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关管理机构和媒体发布的一系列详细数据:

10月1日至7日,全国纳入监测的124个直报景区共接待游客3169.2万人次,同比增长3.8%;门票收入16.04亿元,同比下降2.43%;

目前我国5A级景区中门票价格大多已过百元,部分甚至超过300元,占我国居民月收入比例远远高于国外的景区……

对于公众非常关心的景区门票价格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彭福伟10月7日表示,2012年门票三年不得涨价规定解禁之后,许多景区集中涨价,三年不涨价变成了三年必涨价的局面。

《法制日报》记者对话旅游研究专家,请他们把脉国内景点门票屡受诟病的“病因”。

记者:从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这样一个趋势:门票价格高涨,景区公司、索道公司收入上涨,门票总收入同比下降。这些数字怎么解读?从长远来看,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

马晓龙:这组数字表达出两个信息,一个是旅游景区的收入提高了,另一个是游客的负担加重了。对于景区的经营者而言,利润的绝对值在增加,除门票收入以外,有更多的盈利点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内容在增加。从消费者支出的角度讲,门票价格的绝对值在上升,游客的负担加重。

从长远角度讲,这对景区的发展是有利的,用于设施维护的资金更充裕,为游客提供更好服务的可能性增加。从消费者的角度讲,高价门票会伤害游客对景区的忠诚度,游客对景区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认同度可能降低。

最可能产生的结果,门票价格上升导致游客成本增多,游客对景区有更高的期望值,景区没有为游客提供好的服务,或者服务水平提升程度达不到游客的期望值时,游客的满意度会降低。从现阶段市场发育程度来看,大部分景区门票上涨的幅度是大于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品质提升幅度的。

王衍用:你给出的数字之间的关系,我没有具体研究过。现在景区门票价格的普遍情况是,“逢三(年)必涨”、“逢节必涨”,陷入“景区涨价,游客抱怨,媒体采访,专家发言,明年还涨”这样的“轮回”。

我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景区门票该不该涨价?理论上讲,景区涨价应该随居民消费水平的上升比例涨价,并且涨价原因和成本核算应详细公开。例如设备更新、员工福利提升、区内交通投入、对外市场营销等。如果消费者再有疑问,就要举行听证会。这是涨价的基础,没有做这两步就提出涨价,大家就会画一个大大的问号。在节假日之前涨价,不论该不该涨,都会引起消费者反感。

记者:发改委规定景区价格三年不涨,有些景区却出现“三年后必涨价”的现象。有些景区涨价因游人多,管理、维护都需要更多费用;有些则因为新建设施后涨价;有些因景区评选为5A景区或世界遗产而涨价;有些也不排除跟风的因素……在涨价的推动因素中,在您看来,哪些是合理的,哪些又是不合理的?

马晓龙:景区管理维护费用、新设施的建设、成本上涨等都是合理因素。没有投入而涨价是不合理的,比如跟风、评选了5A景区或者世界遗产而涨价,都不是合理涨价的原因。

涨价是可以的,但景区应该公开涨价幅度、涨价的依据,不要出现“人力成本、维护成本等费用的增加远低于门票涨价的幅度”的情况。

记者:景点控制游客接待人数,让游客有较好的旅游体验,同时控制了景区成本。是不是可以通过这个方法缓解门票高涨的问题?

马晓龙:无论景点愿不愿意控制接待规模,都必须要这么做。旅游法规定景区要核定景区接待人数,不能超过最大承载量。这一规定是为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证游客舒适度。

从我国旅游市场的发育状况看,旅游人数太多,并且持续增长,需求大于供给。景区作为盈利性主体,在执行旅游法这一规定时,执行力很差。

景区更多情况下被定位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被作为一种盈利性的产品。一方面是盈利增长点,一方面又想控制游客的数量,控制数量的执行力肯定会大打折扣。

王衍用:这种方式是最好的方式,本质是景区预约的方式。但这种模式比较理想化,理论上成立,实际上行不通。我国的旅游是半年经济,黄金周又只有一个,黄金周带来集中消费,靠短时间收入解决景区一年的运营费用,商家肯定希望人越多越好。

在我看来,像水库泄洪一样,面对游客的大幅度增长需求,可以在近期恢复五一黄金周,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带薪休假,最后用带薪休假取代黄金周。

记者:景区被看作一种资源,旅游通常被看成地方经济的增长点。而旅游法规定,景区定价由当地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会不会“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您怎么看法律规定拦不住景区涨价的问题?

马晓龙: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旅游景区被作为经济发展的手段,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球员也是必然的。

遗产性的景区——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和大自然的遗产,应该作为非盈利性的景点,“遗产”应该由全民来共享,不应作为经济发展的手段。

如果不把景区完全作为公共性的产品,至少也应作为半公共性的产品。政府采取听证等方式确切核定出景区,企业主体开发的成本、维护成本,算一个清楚的账。这种处理手段比较现实。

王衍用:这是旅游法相对不完善的地方。景区应该分为三类。第一类,一般性的景区,为当地人休闲服务的景区,按当地人需求定价,设定低价位。第二类,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景区、不应该由地方政府定价,应由国家垂直管理。由国家出资修缮,同时收取较低的费用,让老百姓共同享受老祖宗、大自然的遗产。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应该是配套的餐饮、商品、交通等旅游服务体系。第三类是商业性景区,由投资者说了算,但是地方政府要监管,不能漫天要价。

记者:在旅游法和发改委相关文件中,都提及“公益性”、“公共资源”的概念。而我国的公益性景区、公共资源性景区中,往往同时也有商业性的设施或者景点,游客很难分清楚。是不是应该把公益性这个概念和非公益性的概念划分得更明确?

马晓龙:这样的划分,是考虑到景区的属性不同,是比较合理的分类。旅游法已经有“公共资源性”、“公益性”景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商业性的景区。在宏观的旅游法之下,应该有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将定价规则细化,使旅游法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

王衍用:公益性景区和非公益性景区的划分是否明确,和地方政府工作做得是否深入有关。这种划分,是政府应该做的。政府管理的景区和市场化运作的景区应该加以区分、明确、剥离,各自“走”各自的运营渠道。

市场化运作的也不能无限度地涨价。旅游市场上出现“天价房”等产品,商家认为,到这个时间很多人必须要来,不管成本如何,拼命要价,这是没有道理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也应该打击这种不正常的收费状态。由市场定价的景区,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按照服务业的水平,规定限度。(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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