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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

2013-8-8 15:14:00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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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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