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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世界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国际公约的保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参与到国际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在积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于2006年5月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定了518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中西藏的雪顿节、藏族唐卡、拉萨风筝、格萨尔等22个申报事项榜上有名,大部分为西藏单独申报,个别事项为西藏与兄弟省市共同申报。
对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采取一些常规保护措施外,还应加深传承保护力度,确保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沿着平稳、有序的方向更好的发展下去。
(一)加强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的保护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西藏民族土壤中的活态文化,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不能进行凝固的“死”保护,必须进行活态的保护。而活态保护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主体的保护,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这些身怀绝技的传承人大多是耄耋老人,他们在选择下一代传承人时往往有一套自己的规矩,例如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我们对这些规矩要辩证地看待,它们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但是现在却成为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桎梏,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后继无人而濒临灭绝或已经灭绝。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西藏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改善传承主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有利环境,并使年轻人也静下心来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传承工作。这要求新老传承人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觉意识,做到文化自觉,老传承人能够将自己所学毫无保留地传授给新人;新传承人能够对自己所学抱有浓厚的兴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能学、爱学。政府可以提供给这些学习者基本的生活费用,让他们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安心跟随老传承人学习,学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做好新老接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因为传承人的逝去而消失。
(二)重视发挥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基层社区的作用
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过程中,重视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之一。西藏人民生活在雪域高原,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基层社区,特别是乡、村,是广大人民群众繁衍生息、生产劳作的基本场所,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以这些乡、村基层社区中的人为主要负载者和传承者,以这些基层社区为流传区域而不断传承。可以说,西藏的乡、村基层社区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脉,也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前沿阵地。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藏广大的基层社区的作用能否得到很好的发挥。一般说来,人们对于本社区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一种先天的“血缘联系”,有着深厚的感情,将她认同为本社区全体民众与生俱来的私有财产,同时拥有一种优先继承权和发展权。也就是说,一个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在产生她的母体中被继承,然后才有可能在负载她的人的作用下突破地域的限制,向着更广阔的区域传播,使更多的人享用她。因此,西藏基层社区的人们直接决定着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如果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社区的人们对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抱有深厚的感情,认为她是有用的,值得保护的,对于他们的生产生活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不用政府号召,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继续沿着她自己的发展轨迹延续下去。反之,即使政府有再多的投入,再好的蓝图,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会被曾经创造、享用并传承它们的人们所抛弃。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时,不能人为打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发展方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人们的保护而发生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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