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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改秦岭生态保护条例

2013-6-14 11:41:00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进入论坛

  中国环境报讯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组织召开《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后,条例草案新增了“规划和保护区划分”、“人文资源保护”、“生态补偿与治理”三章内容。


  新增条款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市政府、相关区县政府及秦岭保护机构。保护规划应由市政府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新增条款还将秦岭生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规定核心保护区实施生态全方位保护。重点保护区内,以植被、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并引导超过区域生态承载能力人口逐步有序转移。


  由于秦岭生态资源与人文资源关系密切,因此将人文资源保护单列一章。新增条款规定,市政府应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生态补偿与治理章节规定,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应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环保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市、区县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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