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建立文化产业
交易服务平台
条例草案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经营性生产活动的集合。主要包括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产业。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应编制本市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目录,并对符合目录的产业项目进行扶持;同时应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人才、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
投入文化产业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区县政府应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形成文化产业聚集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依法投资文化产业,创办文化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并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鼓励保护和开发民间艺术,发展地方特色民俗文化产业,支持有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文化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宣传、生产、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
同时,市政府可在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及其他适当区域设立文化演艺展示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展示区内依法进行艺术表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