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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苹果iPad之争始末
2001年
深圳唯冠公司取得“iP a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的2001年到2004年,同属于唯冠国际子公司的台湾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12月23日 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授权该公司法律顾问麦先生签署协议,将8项i- Pad商标一并转让给iPadL.iPadL在2010年4月份以10英镑的价格向苹果转让了其全部的iPad商标。同时,苹果公司和iPadL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但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几乎破产的深圳唯冠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iPad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台湾唯冠无权将其商标在大陆的版权售予苹果,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0年6月
苹果公司、iPadL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
2011年2月24日
美国苹果公司、iPadL公司起诉深圳唯冠iPad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
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adL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
2012年2月10日
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 2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开始调查侵权iPa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