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韩路军和法院的说法大相径庭,韩路军说,自己已于2011年1月10日入账的上诉费,并多次传真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票据。
宇通重工自卸车为监管盲区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该委员会提供YT3501自卸车的认证材料。
2010年2月4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称:“宇通重工生产的YT3501矿用自卸车,最大设计总质量50000KG,三轴。超出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属于道路车辆范畴,根据机动车类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YT3501矿用自卸车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
显然,此产品远远超出了国家认证范围,不能属于汽车类。
2010年3月29日,韩路军等人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2010年4月21日,质检总局回复,此矿用自卸车也不属于特种设备,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既不属于汽车,也不属于设备,那么宇通重工生产的自卸车的安全和质量有谁来监管至今没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