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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约》,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由于申报“世界遗产”的国家和所报的项目越来越多,2002年6月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今后审批世界遗产的条件将更加严格,一个国家一次只能提出一处申请,尚没有世界遗产景点的国家将享有优先权。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类。截止到2005年7月,全球共有812处世界遗产地,分布于137个国家。我国共有31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3处、自然遗产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