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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村田乐》是表现农业劳动生活的民间歌舞,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宋人范成大诗生动地描写了灯节民间社火表演的盛况:“村田蓑笠野”。看来表演《村田乐》时要扮成农民形象,穿蓑衣,戴草笠而舞。《村田乐》传至清代有所变化。清人吴锡麒著《新年杂咏抄》载:“秧歌,南宋灯宵之《村田乐》也。所扮有耍和尚、耍公子、打花鼓、拉花姊、田公(村夫)、渔妇、装态货郎、杂沓灯街,以博观者之笑。”(秧歌队中的女角叫“拉花”,《拉花》也是《秧歌》中的一种舞蹈形式。)由此可见,宋代民间舞队中的许多节目都已传到清代,但已不叫“舞队”,而叫“秧歌队”。清代的秧歌与宋代的《村田乐》有继承关系。由于民间舞蹈与人民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顽强的生命力,因此,秧歌能在长期的动乱中不断流传发展。(王克芬《中国古代舞蹈史话》) 到了明、清两代,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统治阶级为了束缚人民的思想,加紧对艺术的摧残扼杀。进入封建社会末期,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原有的艺术形式不能满足繁荣的都市生活,促使各种艺术蓬勃发展。 早在舞蹈艺术十分盛兴的唐代,朝廷就颁布过禁止民间乐舞的命令。开元二年(公元714年)颁布禁令:“散乐巡村,特宜禁断。”(《唐会要》)清代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以后,曾多次颁布禁止秧歌游唱的法令。《新示杂抄》载: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颁布禁止《秧歌》、《龙灯》的法令:“时逢发旦,节庆元宵,唱秧歌、舞把戏……跳傀儡,贺龙灯……亟须查究,以靖地方。”封建统治阶级的禁令,阻碍了民间艺术的发展。尽管如此,因秧歌艺术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屡禁而不止,成为人们表达思想,抒发感情,表现志向情趣,歌颂爱情,欢庆胜利和丰收的主要形式。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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