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食鸦片
清朝和民国时,民间吸食鸦片者多,俗称“抽洋烟”或“抽大烟土”。清朝道光年间,鸦片开始流入黄陵,全县受毒害约有千人之多。民国时期鸦片危害更甚,吸烟者日渐增多。一般农民,以自种自食为主,其时,黄陵种植鸦片成风。据查,本县种植的农户约占三分之二,且多用上等好地,为此,民国23年至28年(1934—1939)中部县政府开展为期六年的禁烟运动。
禁种。每到冬天下种,春天出苗时节,便由禁烟组织检查铲除消毁。
禁吸。民国24、25年(1935—1936)中部县政府将全县438名烟民逐一登记,勒令禁烟者370人,发放药物禁烟者68人。民国27年(1938),中部县三区(太贤区、桥山区、隆坊区)均成立禁烟所,办理禁烟事务。民国29年(1940),县政府又成立禁烟科,继续开展禁烟运动。
自禁烟计划实行后,全县共判处吸毒、种植大烟案98起,均予执行。与此同时,各乡、镇、村均设立盘查哨所以及缉私检查队,随时随地检查、铲除烟苗,缉拿烟犯,抽大烟逐渐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严厉打击,吸食恶习彻底绝迹。
二、禁止赌博
赌博为旧时害人之恶习,民国时期盛行。解放后,在政府的号召下,一再明令禁赌,此风渐止。但近年来又陈渣泛起,危害人民群众,影响家庭和睦,经公安部门一再查禁,情况有所好转。
三、剪辫子
清朝时期,黄陵男子十有九人蓄辫,前额剃光,后脑顶留发束长辫拖于脊背,有碍劳作,且不雅观。民国16年(1927)中部县政府对于蓄辫者,一齐剃除。蓄辫者大减,50年代彻底绝迹。
四、放足
民国前,妇女自幼须以布条扎足,俗称“缠脚”,既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又步履艰难,还美其名曰:“三寸金莲”。不缠脚的妇女,会受人嘲笑,难配佳婿。民国16年(1927)年,中部县成立“中部天足会”,劝令妇女放足,并限制幼女缠足,收效较大。到民国33年(1944),二十岁以下的女子已无一人缠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关心妇女的身心健康,提倡破陋习,树新风,至此妇女缠足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