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由县民政部门主管。1942年西川办事处(后改称绥西办事处)成立时,第一科有“正副科长2人,科员3人,掌理选举、抗战动员、干部管理、土地、婚姻、救济、优抚、租佃、保育、保健、卫生、户籍、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民教馆、图书馆等事项”。1948年第一科分设第三科(文教)。1950年第一科改称民政科。1958年子洲县并入绥德县。1961年子洲县恢复后,即设立民政局。1968年子洲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民政事务由生产组承办,1972年民政局恢复。
第一节 优抚
本县是革命老根据地,在战争岁月里,优秀儿女积极参加革命工作,不少人为民族独立和解放献出了宝贵生命。据1950年统计,全县有军工烈属366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5%。
建县后,对烈、军、工属和残退军人实行以实物代耕(即代耕户给粮食,大人12斗,小孩8斗)。同时帮助抗属建设家庭,给他们帮人工、帮牲口,组织抗属种棉纺纱。仅1944年就组织抗属种棉1407亩,纺纱2886斤。7944年本县驻军吃菜有困难,群众调济给山地1608亩,川地1623亩,水地265.5亩,各区组织慰劳代表团,慰劳羊14只,猪21口,猪肉480斤,鸡44只,麦子127.5斗,小米69.1斗,小盐15.5斗,粉条386斤,各种蔬菜1868斤,煤炭3300斤,大葱400斤,瓜籽1.6斗,馍馍2900斤,豆腐1350斤,白酒92斤,醋95斤,酱26斤,南瓜96个。1945年全县共有抗属1113人,工属504人,残废军人66人,退伍军人52人。1946年共有军工属2943户,优待2580户,优待粮食2425.58斗,煤炭1379720斤。1949年各乡政府成立优军委员会,行政村组织优抚小组,负责优抚工作,对全县烈军工属进行调查、摸底,确定优待对象。
建国后加强和完善了优抚工作。纠正了过去不分生活好坏,平均优待的偏向。1949年全县共有军属、烈属、工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16266人。其中享受补粮优待的5270人。补粮11410斗,发放建家粮84740斗。全县有代耕劳力16375个,代耕土地25595.4亩,每个劳力另舛负担优待煤炭168斤。1953年普遍贯彻固定代耕,改变代耕员对代耕土地没有长远打算的状态。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制度不再适应,入社的烈军属生活,按一般社员水平所需供给,不足部分经社员民主评定予以补助。1961年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全县有烈军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10754人,其中有1850人享受优待劳动日48402个。1964年有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7335名,其中有1638人享受优待劳动日40915个。1966年有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8431人,其中2881人享受优待劳动日62683个。1973年有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10132名,其中5232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17216个。1978年有1359户、5351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73338个,1982年有1202户、5757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24861个。
1951年县政府评定特等残废1名,一等残废4名,二等残废62名(其中甲级19名、乙级43名),三等残废23名(其中甲级18名,乙级5名)。1952年有残废军人295人,1961年有262人,1972年有272人,1978年有255人,1985年有261人,1988年有291人,政府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残废等级标准,不定期地对残废等级进行升降并发放抚恤金。
此外还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1953年给1054户烈军属补助31521.27元,发给614户烈军属建房款44250元,给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款8190元。1976年根据“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政策,重新评定了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78户(645人),其中烈属占276户(343人),享受补助款33312元,约占总补助款的56%,1978年全县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11.8万元,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费11.64万元,残废抚恤费5.1万元,其它抚恤事业费2.15万元。1981年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0.17万元,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费16.72万元,残废抚恤费4.07万元,其它抚恤事业费0.57万元。1985年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0.04万元,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费19.65万元,残废抚恤费6.83万元,其它抚恤事业费2.52万元。
1950年本县有烈属295户,1190人;1961年649户,2063人;1966年709户,964人;1978年375户,935人。1983年民政部门对全县烈士进行了普查,同时换发或补发了烈士证书。调查审定全县烈士708人,其中因战牺牲619人,因公牺牲89人。1983年有烈属358户,661人。1991年底全县革命烈士639人,因公牺牲军人88人,病故军人15人。现役军人866人,在乡退伍军人3035人。烈士家属217人,病故军人家属14人,抚恤11.088万元;退伍老红军44人,定补5.016万元;红军失散人员114人,定补4.104万元;在乡复员军人573人,定补19.2528万元;伤残人员268人,抚恤9.1153万元;优待义务兵家属368户,5.5936万元,优抚对象6197人。全县享受抚恤定补总数1230人,金额48.5761万元。
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病死亡者均予以抚恤安置。丧葬费为100元,抚恤金为200元。1979年后,丧葬费提高为300元;抚恤金:县级或行政14至17级干部550元,科级或行政18至20级干部500元,一般干部(21级以下)450元,工勤人员400元,参战民兵民工370元。
建国以来多次召开烈军工属荣退人员代表会议,评选模范家属,表彰先进,听取对优抚工作的意见。每逢节日,村民组织秧歌队上门慰问,赠送礼品,祝贺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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