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清代以前,一夫多妻制比较普遍。士大夫阶级几乎都在正室之外纳小妾,而且偏房多少无限。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官宦富豪之家仍然一夫多妻。
婚姻构成形式,建国前一般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金钱买卖、强迫成婚为主,分明媒正娶、指腹为婚、相互换亲、自卖本身和抢婚几种。明媒正娶,由媒人撮合互换庚帖而定;指腹为婚是父母关系特殊,在怀孕期预定;换亲一般系无力聘娶者双方协商交换子女而成;自卖因迫于生计而为。至于抢婚则是依权仗势动武绑架强娶。此外,尚有少数童养、典妻、卖妻、押妻的现象。
在结婚年龄上,普遍实行早婚。一般男16~17岁,女13~15岁,个别富家子弟亦有12~13岁完婚的,在配偶年龄上,一般年龄相当,男稍大于女。但纳妾、童养竟有老年娶少妻,成人配幼女者。
总之,在封建婚姻制度和伦理道德束缚下,不仅妇女完全失去自由,一般青年男子也得听任家长摆布。由于双方都在面无一会的情况下完亲,即使婚后发现对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也得认可。不少男女常因婚事遗恨终身,有的甚至因此而轻生,婚姻质量可想而知。
1934年10月,神木县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南部老根据地内开始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提倡男女自由恋爱,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废除童养媳制。规定男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只要到苏维埃政府履行登记手续,领取结婚(离婚)证书,就可得到法律保护。当时,尽管自由恋爱只在革命队伍内部实行,但男女双方到政府登记结婚和要求离婚的人却与日俱增,对粉碎封建婚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据统计,1940年仅一区就有45对离婚,3对解除婚约,74对登记结婚。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明确规定男女平等,自由结婚,一夫一妻的原则。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婚姻法,在重申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规定的同时,又作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至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如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法判决。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结婚年龄推迟,而且恋爱观也开始由以经济、政治地位为先决条件的依附型,逐渐向重视个人志趣、感情的追求型过渡,婚姻质量明显提高。目前,本县城乡青年结婚普遍高于法定婚龄,多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而且初婚者增多,离婚率下降。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感情不合,一方受虐待的极少。不过,变相索要钱财、早婚、偷婚及大龄男青年难婚等现象,城乡均未断绝。
第二节 家庭
建国前,本县生产力一直处于落后状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所以,“人多势重”、“家大业大”的传统观念比较严重,“五世同堂”、“四世同堂”的大家庭被视为兴旺发达的标志,几代同居的扩大户、联系户在城乡极为普遍。大家庭往往有几十人乃至上百人,如太和寨乡贾家阳崖(今贾兴庄)的贾怀德一家,兄弟6个,三世同居,共计50多人,加上长短工、团丁超过百人。一般家庭也在7~8人左右。清代乾隆四十年(1775)时户均人口6.3人;嘉庆十年(1805)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36年间,户均人口一直在7~7.3人之间。民国三年(1914),户均人口增为11.98人。
建国以来,随着所有制变革和生产行业的扩大,家庭结构逐渐由大变小。据统计,1955年全县家庭户均人口4.6人,1965年下降为4.36人,1975年再降为4.23人,到1986年降为4.13人。“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大家族几乎没有,三代同居的扩大户比重也由建国初的70~80%下降为15~20%,而以夫妻及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成了绝大多数,城镇的核心家庭更多一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既是组织生产的单位,又是维系道德观念和人际关系的基础。家庭的兴衰、悲欢、离合,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农业合作化前,由于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伦理的影响与束缚,一般家庭都由父或夫当家,其他成员处于被支配地位。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俗语,就是此种关系的反映。合作化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化和同工同酬制度的出现,家长的绝对权威开始动摇,核心家庭发展的结果,使家庭成员间平等协商的气氛越来越浓。但“一孩化”以来,以独生子女为轴心的畸型关系已经出现,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