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本县包办和买卖婚姻占主导地位。40年代中期,县城有不顾封建羁绊,自由恋爱,举行集体婚礼者。50年代,父母始征求子女意见,但仍以父母之命为主。60年代以来,父母之命占次要成分,女方一般有相人、看家、谈话等过程。婚礼习俗,50年代后逐渐淡化。60年代,一度一女迎亲,一男一女送亲,不请鼓乐,不待宾客,不从旧的礼仪,一顿粉汤、油糕即告完婚。80年代以来,除顶盖头、背镜、坐轿、踩毡、拜天地、见大小、背坐、洞房不下炕等外,其他习俗大都恢复,且大宴宾客,日益为盛。
婚姻形式
清涧除自由婚姻外,历史上曾有以封建婚姻为主的多种婚配形式,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大多废止,但由于习惯势力影响,有的并未绝迹,有的死灰复燃。
指腹为亲 知己双方,内人同时怀孕,互相许亲:均生男,同窗读书;皆生女,一楼绣花;一男一女,结为伉俪。并互赠物件,以作凭证。
奶头亲 哺乳之婴,由双方父母一言即定终身。
童养媳 将已许幼女寄养男家,多为男家较富,女家贫穷。
换亲 两家有子有女,但因家贫、龄大或残疾,子均无偶,就以女儿互换为媳,凑合成婚。此俗农村尚有。
转亲 A方之女嫁予B方之子,B方之女嫁予C方之子,C方之女嫁予A方之子,此今甚少。
续亲 女子婚后,中途辞世,为不断亲,由其小妹继配姐丈。
活人妻 旧社会,已婚妇女被丈夫出卖他人成婚,谓之活人妻。
纳妾 建国前,娶小老婆,一夫多妻,权贵和富豪中多见,家庭矛盾重重,多不和睦。
改嫁 旧社会,丧偶女子多数守寡。改嫁时,由娘家作主,同公婆商量,请媒人撮合,男方付给原婆家一定钱财。族人干涉,暗中纳贿。离门之日,要给前夫烧分离纸,写绝婚书。为避免纠葛,多在夜间或无人注意时,由继夫接出。1940年本县解放后,特别是《婚姻法》颁布以来,寡妇再婚,已为公允。60年代以来,干涉寡妇再嫁者罕见。
招赘 一为招儿女婿。有女无子之家,为赡养老人、传宗接代,招婿作子,其权利、义务同儿子无异。赘婿多昧[mài]姓(改姓随女方等)。二为招夫。女亡夫,不愿离门(或老人挽留),招夫上门。后夫可不昧姓(为多)、半昧姓(次之)或昧姓(最少)。不昧姓者,多为已有子女,年迈后仍回原籍居住,其入赘后,除新生长子不回本族外,其余均须返回。半昧姓者加二姓,原姓居次,长子归女家,次子回本族,其余去留由母亲决定。完全过继,则须昧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