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旧时陋习
2012-5-13 16:05:34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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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 解放以前,本县人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思想极为严重。有“宁要一个蹩脚儿,不要十个桃花女”之说。婚后,妇女成为丈夫的附属品。男可再娶,女不可再嫁,再嫁者为人所鄙视,要受到种种刁难。如要什么“出庄钱”、“买路钱”等。“好马不备双鞍、好女不嫁二夫”的封建桎梏严重地束缚着妇女。建国以后,此习大为减轻。
过继 自己不生男孩,就将户家侄子过继抚养,顶门立户,或将外孙子改姓过继,谓之开门。
买卖婚姻 本县男女结婚,女方要向男方索要大量彩礼,彩礼说不对,亲事不得成。据旧志记载,清代时“其聘礼有多至七八十金者,少亦非二三十金不能成礼。贫苦之家有终身不能娶者矣”。建国以后,经党和政府的宣传教育和明令禁止,一度,买卖婚姻大有收敛。近年来,此习又盛行起来,而且数目越来越大。一般均在三四千元,有的多达五六千元。
吸毒 俗称“抽洋烟”或“抽大烟土”。其毒性很大,吸食成瘾,损害身心。解放前,本县种植、吸食和贩卖者较为普遍。建国后,彻底得到禁止。
赌博 解放前,本县赌博猖獗。赌具主要有明宝、骰子、单双等。遇会逢集,成群结伙,聚众耍赌。轻者耽误生产,造成生活困难,重者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建国后至80年代前,当地政府制止、打击较力,赌博活动很少见,近年来,赌博之风又有所抬头。
缠足 民国以前,本县妇女全部缠足。从七八岁开始就用布条将足指扎住,使其变成尖尖小脚,称“三寸金莲”。当时妇女以小足为美,大足为耻。民国时期曾倡导放足,并有成效。解放后,共产党大力宣传,坚决禁止。此习已绝。
族规家法 建国以前,本县老户的封建族规家法极为严重,每个家族都实行家长统治。族内小辈有错,实行罚跪训诫,全家族小辈男女都要陪跪讨饶,直至家长训骂够了才叫起来。犯有更大错误者,召集族内老辈商议,开除出户。建国以后,此习渐除。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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