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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1)

2012-3-6 20:54:15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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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家庭形式
    本县在明清以至民国期间,一直是大家庭的形式,在纵的方面,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伯叔父母、父母子女及孙等人口,四辈、五辈;在横的方面,包括兄弟姐妹、妯娌等人口。它具有财产共有,男权发展,孝亲敬长,崇拜祖先,重视后嗣,数辈同居,婚姻专制等特征。每家有她自己一套特殊生活方式,成为家庭成员同居共处的不成文的规则。但都受封建伦理道德的束缚。在家庭里,年长的父辈居于家长的地位,掌握家中财产,他有保持家风的任务,规定每个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工作,以维持家庭的秩序。如果碰到一个缺乏威信维持能力差些的家长,这一家的成员就团结不好,变成俗语说的“吃饭一大群,做活没有人”的涣散状态,致家业衰落,分家了之。这是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此种分家有它一定的进步意义。
    旧社会的家庭里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浓厚,重男轻女,使媳妇不但在家庭里,并且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都长期处于低微的地位。正如建国初流行的一首歌曲,开头唱句就是:“旧社会好比是黑古隆冬的枯井万丈深,井底下压着咱们老百姓,妇女在最低层”。至于家庭成员间上辈和下辈之间、平辈之间、男人和女人之间、女人和女人之间,男人和男人之间的矛盾就多,在心底里大多蓄着程度不同的不满、妒嫉,甚至仇恨的情绪,并时常发生口角、斗殴,甚至压迫虐待等现象。乡间流行着这样的老话:“家家有一本难算的帐”、“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确是实话。有些家庭表面上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其实父子间、手足间,甚至夫妇间,却是貌合神离,同床异梦。这样的家庭对内是一个“忍”字;对外的策略是“家丑不可外扬”。
    建国后,社会主义思想逐渐注入家庭,家庭小型化、民主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一致,形成了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主要标志是,封建的家长制不存在,平等、协商关系发展,族辈层次减少,各个成员都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和特长,共同劳动,创造幸福生活。农村普遍反映、从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实行了生产责任制,搞活了经济,肚子饱饱的,身上暖暖的,还有什么可吵的!大大小小都受教育,学文化,眼亮了,心里豁朗了,再不好好的和和气气的过日子,能对得起共产党嘛!。
    中共白水县委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980年3月制定了“五好家庭”和“双文明户”的条件。“五好”家庭的条件是:有理想,爱国家,劳动生产工作好;学文化,学科学,努力提高本领好;讲文明、讲卫生、倡导新的生活方式好;计划生育,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好;尊老爱幼,民主和睦,邻里团结好。“双文明户”的条件是:在农村,既要达到“五好”家庭的要求,又要具有专业户的生产水平,在城市,不仅要达到“五好”,而且家庭的主要成员应是文明居民、先进职工、好学生。从而一个争当“五好家庭”和“双文明户”的比赛活动在全县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1983年全县评选出“五好”家庭3,505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双文明户”739户,占全县总数的1.9%。
    二 夫妻之间
    在旧社会,妇女在婚后的家庭中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只能“以顺为正”,遵守“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她仅能在丈夫死后而儿子很小的情况下代夫执行家长的职权。她其所被重视,因为她是家庭里的一分子。俗话说:“夫妇有别”。一个丈夫对妻子能严管厉责,遂被认为是男子大丈夫,相反对妻子平等相待的,则被讥笑为“怕老婆”。甚止连妇女们在议论中也指责一个不顺从丈夫的女人是不好的,是有罪的,把“夫唱妇随”看作是最高道德标准。也是封建道德规范,“夫为妻纲”。大多数的丈夫认为不平等对待妻子是情通理顺的,是背叛不得的。日常饭食,丈夫也比妻子吃的好,更不用说其他的享受了。有些丈夫常常帮助母亲和姐妹虐待自己的妻子,打骂是家常便饭,因此,被逼死者大有人在。这些家庭中的夫妻关系犹如人们说的:“好汉没好妻,懒汉守花枝”、“痴心女子负心汉”、“柴米夫妻”、“妻子如墙上的泥皮”等,男子休妻一纸即就,而妇女一般宁肯忍着痛苦,不愿落个被休的丑名。如果婚后三年不育,或只生女不生男,备受岐视,指责和打骂,甚至被折磨而死。至于童养媳的遭遇,更为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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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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